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
國發〔2012〕20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問題,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社會和諧穩定。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近年來制定實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區、各部門認真抓好貫徹落實,不斷加大工作力度,食品安全形勢總體上是穩定的。但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的基礎仍然薄弱,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制約食品安全的深層次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更為關注,食以安為先的要求更為迫切,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明確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進一步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健全政策法規體系,強化監管手段,提高執法能力,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升誠信守法水平,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促進我國食品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總體要求。堅持統一協調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強化協作配合,形成全程監管合力。堅持集中治理整頓與嚴格日常監管相結合,嚴厲懲處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規范食品生產經營秩序,強化執法力量和技術支撐,切實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水平。堅持加強政府監管與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相結合,強化激勵約束,治理道德失范,培育誠信守法環境,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夯實食品安全基礎。堅持執法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加強宣傳教育培訓,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充分發揮群眾監督與輿論監督的作用,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工作目標。通過不懈努力,用3年左右的時間,使我國食品安全治理整頓工作取得明顯成效,違法犯罪行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用5年左右的時間,使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檢驗檢測和風險監測等技術支撐體系更加科學完善,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誠信意識普遍增強,社會各方廣泛參與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總體水平得到較大幅度提高。
二、進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四)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進一步健全科學合理、職能清晰、權責一致的食品安全部門監管分工,加強綜合協調,完善監管制度,優化監管方式,強化生產經營各環節監管,形成相互銜接、運轉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管格局。按照統籌規劃、科學規范的原則,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風險監測評估、檢驗檢測等的管理體制。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統一負責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要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強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地方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體系。結合本地區實際,細化部門職責分工,發揮監管合力,堵塞監管漏洞,著力解決監管空白、邊界不清等問題。及時總結實踐經驗,逐步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五)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地區食品安全信息通報、聯合執法、隱患排查、事故處置等協調聯動機制,有效整合各類資源,提高監管效能。加強食品生產經營各環節監管執法的密切協作,發現問題迅速調查處理,及時通知上游環節查明原因、下游環節控制危害。推動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檢驗檢測互認和監管執法等方面的區域合作,強化風險防范和控制的支持配合。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法從嚴懲治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規范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和信息公布程序,重視輿情反映,增強分析處置能力,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加大對食品安全的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力度,完善食品安全工作獎懲約束機制。
(六)強化基層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體系。推進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強化基層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將食品安全工作列為重要職責內容,主要負責人要切實負起責任,并明確專門人員具體負責,做好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與各行政管理派出機構密切協作,形成分區劃片、包干負責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網。在城市社區和農村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員、協管員等隊伍,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基層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社區和鄉村食品安全專、兼職隊伍的培訓和指導。
三、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
(七)深入開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頓。深化食用農產品和食品生產經營各環節的整治,重點排查和治理帶有行業共性的隱患和“潛規則”問題,堅決查處食品非法添加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防范系統性風險;進一步規范生產經營秩序,清理整頓不符合食品安全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以日常消費的大宗食品和嬰幼兒食品、保健食品等為重點,深入開展食品安全綜合治理,強化全鏈條安全保障措施,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加大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城鄉結合部、中小學校園及周邊等重點區域和場所的整治力度,組織經常性檢查,及時發現、堅決取締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廠”、“黑作坊”和“黑窩點”,依法查處非法食品經營單位。
(八)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各級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進一步改進執法手段、提高執法效率,大力排查食品安全隱患,依法從嚴處罰違法違規企業及有關人員。對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時移送立案,并積極主動配合司法機關********,嚴禁罰過放行、以罰代刑,確保對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追究到位。加強案件查處監督,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未及時查處、重大案件久拖不結的,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組織力量直接查辦。各級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對隱蔽性強、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據需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公安機關在案件查處中需要技術鑒定的,監管部門要給予支持。堅持重典治亂,始終保持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使嚴懲重處成為食品安全治理常態。
(九)加強食用農產品監管。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加快推進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示范縣創建,著力提高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能力。嚴格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管理,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活動的規范指導,督促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示范園(區、場)、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落實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擴大對食用農產品的例行監測、監督抽查范圍,嚴防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和生產加工環節。加強對農產品批發商、經紀人的管理,強化農產品運輸、倉儲等過程的質量安全監管。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培訓和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力度,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制度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強化農產品包裝標識管理。健全畜禽疫病防控體系,規范畜禽屠宰管理,完善畜禽產品檢驗檢疫制度和無害化處理補貼政策,嚴防病死病害畜禽進入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環節。加強農產品產地環境監管,加大對農產品產地環境污染治理和污染區域種植結構調整的力度。
(十)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監管。嚴格實施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對食品生產經營新業態要依法及時納入許可管理。不能持續達到食品安全條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撤銷其相關許可。強化新資源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評估審查。加強監督抽檢、執法檢查和日常巡查,完善現場檢查制度,加大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力度。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銷毀管理制度,防止過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產經營環節。依法查處食品和保健食品虛假宣傳以及在商標、包裝和標簽標識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嚴格進口食品檢驗檢疫準入管理,加強對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口商、代理商的注冊、備案和監管。加強食品認證機構資質管理,嚴厲查處偽造冒用認證****和標志等違法行為。加快推進餐飲服務單位量化分級管理和監督檢查結果公示制度,建立與餐飲服務業相適應的監督抽檢快速檢測篩查模式。切實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小餐飲單位、小集貿市場及農村食品加工場所等的監管。
四、落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十一)強化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出廠檢驗、索證驗票、購銷臺賬記錄等各項管理制度。規模以上生產企業和相應的經營單位要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分管負責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保證必要的食品安全投入,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不斷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條件。要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向社會公布本單位食品安全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及時。進一步健全食品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制度,食品行業從業人員必須先培訓后上崗并由單位組織定期培訓,單位負責人、關鍵崗位人員要統一接受培訓。
(十二)落實企業負責人的責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企業質量安全主管人員對食品安全負直接責任。要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崗位責任制,逐級落實責任,加強全員、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嚴格落實食品交易場所開辦者、食品展銷會等集中交易活動舉辦者、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對違法違規企業,依法從嚴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對被吊銷證照企業的有關責任人,依法實行行業禁入。
(十三)落實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處置及經濟賠償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嚴格落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時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處置情況要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對未執行主動召回、下架退市制度,或未及時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的,監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執行;拒不執行的,要加大處罰力度,直至停產停業整改、吊銷證照。食品經營者要建立并執行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消費提示制度,嚴禁更換包裝和日期再行銷**。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問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積極開展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試點。
(十四)加快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大對道德失范、誠信缺失的治理力度,積極開展守法經營宣傳教育,完善行業自律機制。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牢固樹立誠信意識,打造信譽品牌,培育誠信文化。加快建立各類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完善執法檢查記錄,根據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監管。建設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并與金融機構、證券監管等部門實現共享,及時向社會公布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信用情況,發布違法違規企業和個人“黑名單”,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為誠信者創造良好發展環境。
五、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
(十五)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各地區要根據本地實際,合理配備和充實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重點強化基層監管執法力量。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執法隊伍的裝備建設,重點增加現場快速檢測和********等設備的配備,提高監管執法能力。加強監管執法隊伍法律法規、業務技能、工作作風等方面的教育培訓,規范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水平,切實做到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十六)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堅持公開透明、科學嚴謹、廣泛參與的原則,進一步完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安全標準的制修訂程序。加強食品安全標準制修訂工作,盡快完成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食品衛生、食品質量標準和食品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標準的清理整合工作,加快重點品種、領域的標準制修訂工作,充實完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各地區要根據監管需要,及時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加強對食品安全標準宣傳和執行情況的跟蹤評價,切實做好標準的執行工作。
(十七)健全風險監測評估體系。加強監測資源的統籌利用,進一步增設監測點,擴大監測范圍、指標和樣本量,提高食品安全監測水平和能力。統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規范監測數據報送、分析和通報等工作程序,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例行監測。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監測網絡和報告體系。嚴格監測質量控制,完善數據報送網絡,實現數據共享。加強監測數據分析判斷,提高發現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能力。完善風險評估制度,強化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風險評估,充分發揮其對食品安全監管的支撐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制度,加強風險預警相關基礎建設,確保預警渠道暢通,努力提高預警能力,科學開展風險交流和預警。
(十八)加強檢驗檢測能力建設。嚴格食品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管理,科學統籌、合理布局新建檢驗檢測機構,加大對檢驗檢測能力薄弱地區和重點環節的支持力度,避免重復建設。支持食品檢驗檢測設備國產化。積極穩妥推進食品檢驗檢測機構改革,促進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發展。推進食品檢驗檢測數據共享,逐步實現網絡化查詢。鼓勵地方特別是基層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食品檢驗檢測資源整合試點,積極推廣成功經驗,逐步建立統籌協調、資源共享的檢驗檢測體系。
(十九)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設。按照統籌規劃、分級實施、注重應用、安全可靠的原則,依托現有電子政務系統和業務系統等資源,加快建設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實現各地區、各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加強信息匯總、分析整理,定期向社會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積極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創新監管執法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監管的科學化、信息化水平。加快推進食品安全電子追溯系統建設,建立統一的追溯手段和技術平臺,提高追溯體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二十)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健全各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加強預案演練,完善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應機制和程序。加強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體系建設,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決策能力。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強化應急裝備和應急物資儲備,提高應急風險評估、應急檢驗檢測等技術支撐能力,提升事故響應、現場處置、醫療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水平。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程序。
六、完善相關保障措施
(二十一)完善食品安全政策法規。深入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完善配套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形成有效銜接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推動完善嚴懲重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相關法律依據,著力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各地區要積極推動地方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等具體辦法的制修訂工作。定期組織開展執法情況檢查,研究解決法律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改進和加強執法工作。大力推進種植、畜牧、漁業標準化生產。完善促進食品產業優化升級的政策措施,提高食品產業的集約化、規模化水平。提高食品行業準入門檻,加大對食品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推進食品經營場所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大力發展現代化食品物流配送服務體系。積極推進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設。完善支持措施,加快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
(二十二)加大政府資金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資金投入保障機制。中央財政要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國家建設投資要給予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更多支持,資金要注意向中西部地區和基層傾斜。地方各級政府要將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經費及行政管理、風險監測、監督抽檢、科普宣教等各項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切實加強食品安全項目和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十三)強化食品安全科技支撐。加強食品安全學科建設和科技人才培養,建設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專業化食品安全科研隊伍。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科研資源,加大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風險監測評估、過程控制等方面的技術攻關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科學化水平。加強科研成果使用前的安全性評估,積極推廣應用食品安全科研成果。建立食品安全專家庫,為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技術支持。開展食品安全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快先進適用管理制度與技術的引進、消化和吸收。
國務院辦公廳
2012年07月03日